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3-25 15:18来源: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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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吉军厅规〔2024〕1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长白山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局,梅河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公平、适当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程序公正、综合裁量原则。 
  第四条 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确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一)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二)减轻处罚,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三)一般处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四)从轻处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较少处罚种类或者较低、较小幅度的罚款数额;
  (五)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重、较多处罚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罚款数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影响退役军人工作正常开展及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烈士评定、残疾等级评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以及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等事项,应当明确办理的责任部门、资格条件、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但适用法定最高罚款限值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
  为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请看以下政策解读: